主页 > 机床百科 > 山西液化气管理规定?

山西液化气管理规定?

一、山西液化气管理规定?

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气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支持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使用,开展智慧燃气建设,提高全民的燃气使用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燃气管理工作,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安全用气宣传、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移送涉嫌燃气安全使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处理盗用燃气行为,依法对辖区内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非居民用户燃气使用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行业、本领域燃气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城乡燃气供气安全负责,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加强对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第七条 城乡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主动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设施的安装、更新、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居民用气结构,逐步推进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有序淘汰居民用人工煤气。 

二、山西煤矿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级监管,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并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由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依据晋政办函〔2018〕138号和晋煤办明电〔2018〕3号文件规定)及市级自行确定直接监管的其他煤矿;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分类是指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全省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第五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确定为A类煤矿:

(一)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5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灾害程度。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下矿井;无冲击地压危险性,井下无火区,建立有可靠的、抗灾能力强的灾害防治系统以及安全避险系统的矿井。

(三)开拓和生产布局。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规定,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单水平开采,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采(盘)区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之比不超过1暶2;年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最大月度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四)主要装备。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主排水泵房、中央变电所、主要通风机房等实现自动化运行和远程监控,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设置有应急广播系统。

(五)安全诚信。5年内未发现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即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

三、山西省设计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其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的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或者投标中标后,需持下列资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  (一)该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四)业主签发的委托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  (五)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专业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七)业主提供的该项目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八)提供设计责任保险保单。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单项工程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规定查验合格的发给《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单项工程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单项工程备案证),工程竣工验收后该单项工程备案证自行失效。查验时,对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资料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待查验合格后,按前款规定的时限发给单项工程备案证。关于印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

查验时,发现做假或者资料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不予备案,并不得在我省承接业务,并将其违法行为抄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在我省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四)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  (五)有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中级职称以上的常驻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但申请设立建筑设计分支机构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名,设立其它行业设计分支机构的,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1名,其他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名;  (六)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已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第八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设立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五)设立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  (六)常驻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七)在我省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查验时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八)提供设计责任保险保单。  第九条 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自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颁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验,对复验合格的发给新的分支机构备案证。  第十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目录后面,应当附有总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单项工程备案证或者分支机构备案证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封面和目录应当加盖勘察设计企业总院行政章、出图专用章、总院法人签章、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章。总图上应当加盖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其他专业图纸按规定分别加盖各专业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对入晋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对未进行入晋备案,特别是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备案并改正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施工图审查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时也应当审查省外企业的入晋备案情况。对发现未备案的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直至取消在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四条 受理入晋备案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备案证、分支机构备案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翻印、涂改、伪造和转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境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晋承接业务的,按照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四、2017山西省顶板管理规定?

2017年山西省颁布了《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要求煤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矿山顶板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规定了矿山顶板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标准,包括顶板稳定性评估、支护措施、定期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要求煤矿企业加强对顶板稳定性的监测和评估工作,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确保矿工安全生产。此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五、山西省煤矿瓦斯管理规定?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一、省政府瓦斯防治“十二条” 规定

  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

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十) 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

二、省安委办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晋安发〔2013〕2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

(一) 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六、立式数控机床编程图纸大全

立式数控机床编程图纸大全

立式数控机床编程图纸(Vertical CNC machine programming drawings)是制造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精准的编程和绘图,生产工程师可以确保数控机床顺利运行,生产出高质量的零件。立式数控机床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航空航天、模具制造等领域,其编程图纸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在进行立式数控机床编程图纸设计时,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不仅要考虑零件的精确尺寸和形状,还需要考虑加工工艺、刀具路径等因素。合理的编程图纸能够减少加工误差,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编程图纸设计原则

立式数控机床编程图纸设计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最终产品符合要求:

  • 准确性:图纸中的尺寸、位置等信息需要准确无误,以确保零件可以顺利加工。
  • 清晰性:图纸绘制清晰、简洁,便于操作工人理解和操作。
  • 标准化:遵循国际或行业标准,确保与其他零部件的兼容性。
  • 可读性:使用规范的符号和标记,避免歧义,方便理解。

立式数控机床编程图纸设计流程

立式数控机床编程图纸设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零件分析:根据产品设计要求,分析需要加工的零件,确定加工工艺、刀具选择等。
  2. 绘制草图:根据零件设计要求,绘制初步的草图,包括尺寸、形状等信息。
  3. 详细绘图:将草图转化为详细的编程图纸,包括加工路径、刀具轨迹等。
  4. 审核修改:对编程图纸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性和可读性,进行必要的修改。
  5. 发布审批:最终发布编程图纸,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确定可用于生产。

立式数控机床编程图纸设计注意事项

在设计立式数控机床编程图纸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工艺参数:根据零件材料和加工要求,设置合适的加工参数,如切削速度、进给速度等。
  • 刀具选择:选择适合加工零件的刀具,并合理安排刀具路径,减少切削时间。
  • 安全考虑:确保刀具路径不会与夹具或工件相撞,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 协作配合:与工艺工程师、操作工人等密切配合,确保编程图纸符合实际加工要求。

结语

立式数控机床编程图纸设计是制造业中至关重要的环节,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细致的操作。只有通过精心设计和严格执行,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零件,提升企业竞争力。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七、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保障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等。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全省各级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置职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编制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和公益服务水平。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第五条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工作。

第七条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是录用、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和核拨经费等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以及超编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全省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财政供养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地方平均比例;各市、县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财政供养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全省市、县平均比例。已经高于的,应当采取内部调整、只减不增或者先减后增等措施逐步控制在规定比例内。

第八条 上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不得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编制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除专项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地方其它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八、山西省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防止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时限或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查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结算书、设计变更、签证以及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四)工程概况表。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承发包双方自行办理竣工结算的,承发包双方经办人员是否具有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结算书内容是否合法完整;

  (二)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或审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经办人员是否具有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竣工结算是否有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等;

  (三)承发包双方是否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竣工结算。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所报资料审核完毕。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留存一份。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并按季度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五、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六、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依照《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山西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九、山西省常住人口管理规定?

2015年4月9日,省政府法制办下达《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并下发实施。今后,我省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规定》明确表示: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十、山西省工会经费管理规定

(一)遵纪守法原则。

(二)经费独立原则。

有关慰问、补助、奖励的项目和标准

(一)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

(二)工会会员生日慰问。

(三)会员困难补助及慰问。

(四)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五)各类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

(六)职工教育活动中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