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地区捕捞辅助船报废拆解?
捕捞辅助船拆解方案:
船舶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船舶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
青岛市减船转产政策:
扩大老旧渔船报废拆解范围,对于不同船型实行差别化补助标准,重点淘汰不适航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纳入省登记管理的特殊渔船以及纳入市渔业部门登记管理的钓鱼船,优先拆解老旧、木质以及破坏渔业资源严重的船只,解决当前 “船旧、船小、船况差”的安全隐患。
二、达到报废标准自行拆解
可持续发展与废旧电子产品处理
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人们使用的电子产品也越来越频繁地更换。这就带来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即废旧电子产品的处理和回收。传统的处理方法往往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因此如何达到达到报废标准自行拆解,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废旧电子产品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果随意丢弃或采用不当的处理方式,会对土壤、水源、空气等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这些产品进行适当的拆解和回收就显得至关重要。
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可持续发展是指满足当代需求的同时,不会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在处理废旧电子产品时,我们要考虑到的不仅仅是眼前的利益,更要考虑到对环境和未来生态系统的影响。
通过达到报废标准自行拆解,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资源浪费,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挑战与机遇
目前,电子废弃物处理面临着很多挑战,主要包括技术落后、管理不到位、资源缺乏等问题。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意识的提高,也为电子废弃物处理带来了新的机遇。
技术的更新换代可以帮助我们更有效地处理废旧电子产品,利用先进的拆解及回收技术,大幅减少有害物质的释放。同时,政策的扶持和社会的关注也为电子废弃物处理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要推动可持续发展,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政府应出台更严格的政策法规,加大对电子废弃物处理领域的监管力度,促进企业和个人主动参与。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开展绿色生产,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个人应该养成对环境友好、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从自身做起,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结语
综上所述,处理废旧电子产品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提倡资源循环利用,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能够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共同打造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
三、报废汽车拆解利润?
报废汽车的拆解利润主要体现在一些进口车上因为国产车的相对配件都是比较丰富的,只有进口车经常因为国家政策管控以及一些其他。
外国进口商的原因导致各种零件无法正常进口从而一些开进口商的车主因为找不到零件,只能在4S店或者说其他修理厂替换一些二手零件且往往这类二手零件的售价也并不是很低。
四、车辆报废拆解规定?
车辆报废后,必须把报废车辆交回到当地车管部门规定的车辆报废机构,由它们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对车辆进行拆解。
五、中国汽车报废拆解公司
中国汽车报废拆解公司的重要性
近年来,中国汽车行业蓬勃发展,汽车保有量迅猛增长。然而,随着汽车年限的到来和技术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多的汽车面临报废的命运。这就需要中国汽车报废拆解公司的重要作用得以凸显。
1. 安全环保的汽车处理
汽车的报废处理不仅仅关乎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安全和环保因素。中国汽车报废拆解公司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团队,能够对废弃汽车进行规范的拆解和回收处理。这不仅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还可以有效处理废弃汽车中的有害物质,并对可回收部件进行合理利用。
2. 资源再利用的重要途径
废弃汽车中蕴含着大量的有价值的材料和零部件。这其中包括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中国汽车报废拆解公司通过科学的拆解和回收过程,可以将这些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和再循环。这不仅有利于节约原材料和能源,还可以促进绿色循环经济的发展。
3. 提供就业机会
中国汽车报废拆解公司的兴起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废弃汽车处理需要大量的人力和专业技能,包括拆解工、回收工、管理人员等。拆解公司的发展不仅可以解决就业问题,还能提高就业者的技能水平和收入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4.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中国汽车报废拆解公司的兴起也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发展。政府与企业密切合作,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废弃汽车处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这不仅有利于保证处理过程的安全和环保,也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5. 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随着中国汽车报废拆解公司的发展,相关的技术和设备也得到了不断的创新和提升。拆解过程中需要应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和设备,以提高拆解效率和处理质量。这推动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中国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结论
中国汽车报废拆解公司在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不仅促进了废弃汽车的安全处理和资源再利用,还为社会创造了就业机会,促进了行业规范发展和技术创新。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中国汽车报废拆解公司的重要性,并进一步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和管理措施,以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报废汽车拆解市场前景
报废汽车拆解市场前景:
随着汽车产量的不断增加和车辆报废率的不断提高,报废汽车拆解行业正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发展领域。报废汽车拆解不仅能够有效回收利用废旧车辆的各种零部件和材料,还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这为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政府加大了对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推动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同时,政府还对报废汽车拆解进行了配套资金支持,如补贴和贷款等,以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报废汽车拆解行业的前景可观。首先,从市场需求方面来看,中国的汽车保有量不断攀升,同时,车辆报废率也在逐年增加。这为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提供了充足的原料来源。其次,随着汽车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新型汽车的到来,老旧汽车的淘汰速度也在加快,为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第三,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车辆安全、环保性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对汽车零部件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为报废汽车拆解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报废汽车拆解行业的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行业内存在一定的竞争压力。目前,我国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激烈。因此,拆解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保持竞争优势。其次,国内报废汽车拆解行业的规模相对较小,企业间的协作和合作仍然较少。这将限制行业的整体发展速度和规模。最后,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增加,报废汽车拆解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切实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为了推动报废汽车拆解行业的健康发展,拆解企业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首先,加强技术创新,提升拆解工艺和设备水平。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拆解效率和材料回收率,降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其次,拆解企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整合行业资源,推动行业的有序发展。此外,拆解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总之,报废汽车拆解行业作为环保产业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领域,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随着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的不断加大力度,报废汽车拆解市场将迎来更多支持和发展机遇。拆解企业需要积极应对挑战,加强技术创新,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报废汽车拆解行业将取得长足的发展,为我国绿色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七、车辆定损报废,拆解费用该谁出?
谢邀,你好,这个问题很有意义,做了这些年,也确实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总结一下,大家讨论。
先说几个我经历的案例
第一个:
一辆5年的A4。
客户的车,自己驾驶不慎和大货车相撞,导致全损。客户第一选择把车拖到了4s店,4s店拆解之后跟他说没有修复价值了----也就是,修车的钱超过了这个车本车的价值(当然要折旧的,他的车40万买的,5年后按照一般折旧率换算,价值26万)----换句话说修车买配件的钱超过了26万。
保险公司到现场后也同意并推定了全损,当时也遇到了和你的车一样的情况----拖车费保险公司赔,但是拆解费没人出(4s店当时经过协商要2万)。
中间出现了争执,4s店说,保险公司给你26万+拖车费,我们收你的车30万,拖车费不要了。
客户当时就蒙圈了,找到我帮忙指导。其实很简单,这个车4s店收了肯定有办法消化,无非以下几种:把车修好作为事故处理专用车(你懂得、解决一些问题)、把没问题的配件拆下来买、修复一下(报价26万,自己修可就没这么贵了,很多是工时费)卖到外地。
这个客户也是个老板,最后决定,不听4s店的,拒绝被利用,自己在其他修理厂车修好了,花了14万多,把车放到其他省市自己的公司,做公司用车了。
其中的一些关键点,和提问相关的,一会儿一起分析。
第二个案例:
也是个客户,3年的奔驰C200。
都一样的类似情况,出了事故,拖到4s店,报废。一样是拖车赔,拆解费问题不好协商。吐个槽:现在的车,配件比车还贵,为了让客户买车,车弄得特别便宜。从哪儿挣钱呢?保养、修车、配件、工时费,没办法,行业问题,也不是一时半会儿能解决的。
客户找到保险公司协商,我也是从业人员,也一起参与了。说实话,这个客户还算通情达理,我把保险条款当着他的面和保险公司一起讲解了一遍,全损的情况,拆解费确实不好赔。
最后我给了一个建议,客户去找了4s店。
什么建议呢?
4s店都是专业人士,打眼一看就应该知道这个车肯定是全损了(他的损失很严重,说实话人没事儿主要得感谢奔驰的气囊和安全带,车都翻滚了……),到了店里在没有说明拆解需要另外收费的情况下直接拆,最后向客户要拆解费(奔驰比较牛,要损失的10%,不少呢)。
而拆解费到底应该怎么定价,是否经过了物价局的评估,这里都有漏洞。按照理想情况推论,专业人士应该直接给出专业意见,如果实在无法直接判断也应该向客户说明拆解费的事项,同时,拆解费的定价金额也应该有据可查,在物价局备案,不能简单的按照比例收取。毕竟拆解的工作都是一样的,拆解一个奔驰和拆解一个夏利,需要的技能、场地没有任何区别,凭什么都按照10% 额度收取呢?应该有一个具体的定价。
最后凭借这个点,客户向我们这儿的市长热线举报,物价局派人一起去了4s店,最后意见是:客户不拆解无法知道损失、去外边拆解4s店不给修、拆解费不赔符合保险法规定、拆解费制定标准超高、拆解前并未向客户明确说明拆解费的计算方式等等几个吧,不太重要的没写。
最终结果:4s店一分没要。
其他还有两三起推定全损的案例,情况类似,不再具体说。
----------------------------------------------------------------------------------------------------------------------------------------
案例分享完了,说咱们自己的问题
具体分析提问中的关键点:
1、 施救费和拆解费
上个图,先看保险法是怎么规定的(图是剪切的,大家不要断章取义,只是为了这个主题而已)
简单的说,施救费(拖车等),是给赔的,明确写在保单的条款上,只要不是特别夸张的施救费用----比如,拖车费比修车费都高甚至比全损价格都高----都是给赔的。
拆解费呢?没提。没提就是不赔。
为什么?
我们从汽车的发展历史看,在没有4s店的时候,根本就不存在拆解费这么一个项目,拆解费完全是汽车厂商为了控制客户修车资源----前边说了,卖车不挣钱,修车才挣钱---的强制服务:在我这拆解了,如果还在我这修,就不要你拆解费;如果去其他的修理厂或者4s店,就要拆解费,而且按照损失额度收,让你舍不得走。
2、 拆解费为什么就不能赔?既然存在这个现象,为什么国家不写进保险法呢?
保险是个国际通用的原则性条款。
其中一个基本原则是损失补偿,什么意思?只补偿损失,不给予其他额外利益。
所以,所有的赔付都有一个额度,即保险金额。
这车险尤其是提问的案例中,赔付的金额(全损)就是这个车在市场上销售的金额(是这辆车,不是这款车;是在市场上当作二手车卖而不是买一个新车),全损了,保险公司把所有价值都赔付了,另外配了拖车费,已经超过保险金额总额了,不可能再额外付拆解的费用,毕竟又没写在条款上。
为什么不写?
社会都是有潜规则,有人浑水摸鱼,或者有相关行业被逼无奈会采取一些手段和方式,不违法,也未必违背良心,但是会对保险法规起到伤害作用。
比如拆解费,如果列明了可以赔,那所有的4s店和修理厂都张嘴要拆解费,而且额度更高,不管是不是全损都要拆解费,这些钱从哪里来?一样是从老百姓的保费里出的,保险公司也不是福利机构,不可能国家财政给补贴啊,对那些没车的人也不公平啊。
保险公司是国企,修理厂和4s店可未必,我们国家的汽车产业发展这么快,法规跟不上市场很正常,何况都是企业,4s店想挣钱,无可厚非。
虽然保险行业也确实存在很多潜规则,但我觉得还是不能太宽松,现在国外资本就天天和政府闹着要进入中国保险行业,如果条款远远宽松与国际惯例,资本家啊同志们,不得把我们国家玩死?很简单啊,你说给拆解费,我给,我大量的给,把你们中国的保险公司都挤死,你中国所有的国内财产保障国际物流海运保障全都被我控制了,好可怕啊。到时候老百姓更倒霉。
3、怎么办?
其实还是上边案例提到的办法,也是我解决类似问题,回答其他提问的管用思维方式:
找关系人。
这个案例的关系人:你、4s店、保险公司三个
保险公司本来就可以不赔的,符合法律规定(先不论法律是否合理,法律不可能做到完全合理,对吗),现在答应帮忙压价,已经不错了。他能帮忙肯定也是因为和4s店有合作,关系比较好,另外为了留住客户,当然,最可能的是定损人员是个好人,愿意帮你。
4s店,拆解费是他要的,很简单,考虑拆解费有没有疑点吧
事前是否如实告之了你?
是否有明确的价格公示,符合物价规定?
有些4s店是国企,怕打官司的,如果金额很大,起诉试试?
前两点,我认为肯定有疑问的,至少,至少他的要价过高,就那么几个人做那,半小时就拆开了,就要这么多钱?为什么是先不做判断?如果你做了判断我至少可以和其他4s店比较一下谁的拆解费要的少吧?
-------------------------------------------------------------------------------------------------------------------------------------------
总结,汽车行业参与者很多,大多数参与者都是企业,当然都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只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才会做成本、产品、服务的投入。
作为消费者,尤其是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的这样一个国情,不要指望什么事儿都有人管,未来很可能,现在顾不上。我们应该强大自己,也只能强大自己,多学多看,少听别人说,坚持真理,保持冷静的分析能力。
当然,还有人情潜规则在里边,我觉得我们也应该理解,读者都在各行各业,每个行业都类似,我从事的保险中介也一样,潜规则多的是,比法规多得多,也得适应。
就像这几天闹得疫苗,有了疫苗问题我们不打了?我记得我儿子去年打疫苗,明确告诉你,有进口的,收费,出了问题不负责。今天国产的、国家补贴的出问题了,就有人负责了?怎么负责?好大成本的。
多理解,好好商量,就算是为了自己和社会做贡献了。实在商量不了,冷静分析,都有弱点的,潜规则越多漏洞越多,找一个漏洞插一下,皆大欢喜。
不知道是否回答了你的问题,如有疑问我们再私聊,谢谢。
ps:本文提到了很多4s店,重申一下我没有鄙视4s店的意思,我的朋友也有4s店从业者和经营者,确实都没办法,这是个死循环。4s店不挣修理的钱就亏损,何况也没伤天害理或者触犯太大的法律,为了利益很正常。要怪只能怪厂家。
厂家?那都是咱们求着人家外国大老板们,交换了不知道多少条件才答应进中国的。
为什么?我的奔驰进了你中国,你就能拆了,学了,我的技术壁垒不就白给你中国了吗?奔驰宝马那二战的时候可都是做坦克的生产线,你学会了,打起仗来你不就成强国了吗?再造个航母我怎么办?
总体来讲我们还算受益,要不我们中国人哪辈子才能自己做出奔驰宝马级别的车?我们老百姓还得坐解放坐红旗呢。
八、报废汽车拆解规范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二〇年 第2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钟 山
主 任 何立峰
部 长 苗 圩
部 长 赵克志
部 长 黄润秋
部 长 李小鹏
局 长 肖亚庆
2020年7月18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专家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示范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第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号牌。
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三项证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条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需要重新开具或者作废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已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第二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第二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本细则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分享资质认定、变更、撤销等信息、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样式由商务部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
第三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专家在验收评审过程中出现违反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问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专家调整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且不得再次选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认定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报废机动车;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三条 发现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细则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九、报废汽车拆解利润分析?
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率为20%左右,拆解过程中基本以销售废金属为主。随着汽车报废辆进入上升周期和产业政策的影响,我国报废汽车拆解行业即将步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而发达国家报废汽车拆解处理行业已成为循环经济产业的重要支柱之一,其重要地位在行业规模和废弃物质利用量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每年超过6000万辆的报废汽车中,1200万辆来自于美国,930万辆来自欧盟地区,500万辆来自日本,200万辆来自英国。
报废汽车拆解利润如何
报废车少,拆一辆车利润不足百元:
1、大车的驾驶室可以整体卖,在500元~800元;
2、有的大车轮胎比较完好,也能卖个300元~500元,但这样的几率很小;
3、而拆解轿车就更不赚钱,平均下来拆解一辆车利润不足百元;
十、青岛机床厂,青岛机床厂家有哪家?
青岛一机床
青岛重型机床
青岛恒星机床
青岛永隆机床
青岛海意机床
青岛北方星火通用机床
青岛环球机床
青岛海硕机床
青岛和信机床......